现因父母均已去世,妇女结婚,张青、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 ,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该案以撤诉结案。兄妹二人握手言和,双方各执己见 ,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庭外和解,”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不参与分配,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记者 李晓明
该案中 ,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 ,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互不相让。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 。
法官表示,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 ,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