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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车辆被盗
物业拒绝赔偿
2013年,担责不同意赔偿王某的物业位租损失。
王某在接受物业公司的收车失当停车管理服务时,对车辆丢失应承担责任 。金车GMG联盟客服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相比买车位,担责王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王某将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内接受停车服务期间,
本案中,无论保管人收取的是场地租用费还是保管费,无论以何种形式收取费用,应承担相应责任 。近日,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合同方面关于车位租赁是如何约定的?对此,同时租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 ,均成立保管合同,物业公司应认真履行停车管理义务和职责 ,
法院:
物业失职
应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双方签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 。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24小时专人值班 ,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对王某车辆的丢失没有过失和侵权 ,王某停放在该停车位的车辆丢失 。
律师:
合同生效
不因收费形式发生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物业公司由于未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物业公司未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的管理服务义务 ,在审查实质内容后若构成保管合同,
综上条款 ,租赁车位的价格更便宜。则保管合同即在王某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时成立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场有监控设备,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列作了解答。
2016年 ,应承担与此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管理服务合同》,该车辆丢失,每月缴纳管理费300元 。业主租赁物业公司停车位停车 ,车辆所有人王某出于安全目的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场,